衛生福利部為了維護國人健康,保障消費者權益,有效執行法令對於食品廣告或標示之管理極為嚴格且複雜。 刊登食品類商品時,請務必遵守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第6條規定:「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,以及不可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」,如有違反法規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也請遵守《食品衛生管理法》第28條規定:「禁止食品標示、宣傳或廣告誇張、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」,如有違反法規,將處新臺幣四萬元至四百萬元之罰鍰處分,並可能因違反情節重大遭勒令停業、歇業或廢除食品業者之登錄。
包含有機食品、健康食品,需請遵守【一般食品】刊登規則,還必須避免違反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及《公平交易法》。
商品刊登的圖文廣告內容必須符合法令規定,不得使用宣稱療效、虛偽、誇大不實之文宣,食品相關的宣稱詞句,敬請您參考使用衛生署公告《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》。
依《藥事法》、《醫療法》規定,非領有藥商或醫療機構證照者,不得批發、零售、輸入及輸出藥品及醫療器材,亦不得為藥物或醫療器材廣告。 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詳細資訊可至至衛生福利部《西藥、醫療器材、含藥化妝品許可證查詢資料庫》查詢。
另,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公告開放『藥商』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售第一等級醫療器材,以及體脂計、保險套及衛生棉條等3項適合居家使用、非侵入性、非植入性、無須專業人員指使操作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,請必須確實遵循《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》,才可刊登。
本服務限制刊登之項目考量已公告定型化契約中要求相關商品,應記載「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」資訊於禮券明顯處。
現行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7條規定:「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,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」,例如下列商品:
-旅館業商品(服務)禮券:住宿券、泡湯券...等。
-零售業等商品(服務)禮券:百貨禮券、提貨券...等。
-餐飲業等商品(服務)禮券:餐券。
請於商品說明描述或標示說明票券「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(以下簡稱履保內容)」記載狀況,以符合法規規範,參考作法如下:
-轉貼「履保內容」資訊。
-說明「履保內容」記載狀況,例如:「本禮券已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資訊」。
-圖片揭露「履保內容」內容,圖片內容必須可明確辨識。
本服務限制刊登化妝品類商品,包含保養品、洗髮乳、使用於皮膚之精油產品等,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的《化妝品相關法規與化妝品種類表》。
【化妝品廣告說明】
依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》第24條規定:「化妝品廣告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」,如有違反法規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處分,並可能因違反情節重大遭勒令停業、歇業或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。
同法第24條規定:「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及誇大不實」,建議您可先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之《一般化妝品用途範圍及不適當標示詞句》,如有違反法規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處分,並可能因違反情節重大遭勒令停業、歇業或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。 依衛生署解釋,若只是單純描述商品資訊,而未描述其成分或功效,將不會被認定為廣告,則可以刊登,請參考並遵守以下刊登規則,以免違反法令:
※可以刊登的內容:商品照片、品牌及品名(如:「SKII青春露」)、容量、價格、有效日期、製造廠商名稱。
※不可刊登的內容:任何有關商品成分、用途、用法等涉及宣稱效能或廣告性質之資料;但如果有取得化妝品廣告許可,則可以刊登經許可的廣告內容,並請一併註明廣告許可字號。 其他使用者意見、媒體採訪報導或相關書刊資料。 U+2024使用前後的對比照片。
※可以刊登的內容:有刊登寫出完整的「衛署妝輸字」或「衛署妝製字」: 除了一般化妝品可以刊登的內容外,還可以刊登經衛生署核准的仿單(即中文說明書)內容,但您必須為授權代理商或經銷商,否則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。無刊登寫出完整的「衛署妝輸字」或「衛署妝製字」: 將視為一般化妝品管理,僅可以刊登商品照片、品牌及品名、容量、價格、有效日期、製造廠商名稱。
※不可刊登的內容:有刊登寫出完整的「衛署妝輸字」或「衛署妝製字」: 任何超出衛生署核准仿單(即中文說明書)內容。無刊登寫出完整的「衛署妝輸字」或「衛署妝製字」: 任何有關商品成分、用途、用法等涉及宣稱效能或廣告性質之資料;但如果有取得化妝品廣告許可,則可以刊登經許可的廣告內容,並請一併註明廣告許可字號。其他使用者意見、媒體採訪報導或相關書刊資料。使用前後的對比照片。
【其他規定說明】
依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》第15條規定:「化妝品之製造,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者,不得為之」,故不可刊登販售來路不明或DIY手工製作(自行萃取)或分裝、改裝之化妝品。 例如:分裝式的香水、精油,以及手工香皂、面膜、護手霜、護唇膏、精油…等,如有違反法規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拼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;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。
同法第6條規定:「化妝品之標籤或包裝,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,分別刊載製造工廠的名稱與地址、品名、許可證或核准字號、成分、用途、用法、重量或容量、批號或出廠日期、保存方法及期限」,如有違反法規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鍰;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。
本服務限制刊登之項目考量消費者可能對商品有安全上的疑慮。基於經濟部全面施行《商品檢驗法》,為了維護買家權益,也為了避免您遭到主管機關的罰鍰處分,請您在刊登商品前,務必確認若屬於【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商品】,則需要具有檢驗合格標識。
由於應受檢驗的商品類目眾多,包括嬰幼兒用品、玩具、家電、資訊產品、照明燈具、消防器材等數大類,詳細商品類目,請以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》公佈為準。
另外,依《度量衡法》規定,刊登前請確認是否為《經濟部公告應施檢定度量衡器》,以及是否具有檢定合格印證,包括各類磅秤、電子秤、電表、水表、噪音計等數大類,詳細度量衡器種類,請以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》公佈為準。
本服務依據《電信法》第49條規定: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、審驗合格,不得製造、輸入、販賣或公開陳列」,如有違反法規,將會被處以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之罰鍰處分。
為了避免違反法規而受罰,當您販售相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,請先確認商品已經過型式認證、審驗合格,才可刊登販售。因此『大陸山寨機』並未經過我國主管機關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》型式認證、審驗合格,所以是不可在網路上販售。
本服務依據旅遊業務《發展觀光條例》第26條規定:「經營旅行業者,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,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,領取旅行業執照,始得營業」。
如果您並非旅行業者,依據該條例第27條規定:「不得刊登(經營)旅行業業務」,該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:
(1)接受委託代售海、陸、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。
(2)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、入國境及簽證手續。
(3)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,並安排旅遊、食宿及交通。
(4)設計旅程、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。
(5)提供旅遊諮詢服務。
(6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。
本服務依據《公路法》、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》,若非登記營運的運輸業者,而從事車輛出租業務,或刊登出借私人自用車給他人,將違反法規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其停業,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,或吊銷之。
本服務禁止刊登之環境衛生用藥係指「環境衛生用殺蟲劑、殺U+87CE劑、殺鼠劑、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」。如蚊香、電蚊香、液體電蚊香、噴霧殺蟲劑、蟑螂藥、螞蟻藥、老鼠藥、環境衛生殺菌劑…等,以及U+8418丸、合成樟腦丸、對二氯苯...等防蟲藥劑。
依《環境用藥管理法》第32條規定:「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、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,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」。如果您為一般民眾、個人或非上述業者,,請勿在網路刊登販售,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廣告,主管機關可依該法第48條規定,可處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之罰鍰處分。
若您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、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,則請刊登環境用藥時,一併註明「廠商名稱」及「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」、「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」或「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」。
本服務有條件限制刊登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槍,例如BB槍、漆彈槍等,但不得刊登道具槍及其他具有打擊底火之槍枝,且不能刊登作為玩具槍子彈使用之小鋼珠,以及提供玩具槍使用之子彈彈頭。 但仍請注意,您在刊登玩具槍商品時,禁止使用具有誤導性或誇大之文字描述,例如:打鳥、防身武器、貫穿鐵罐、暗殺利器...等,否則亦屬違規。
本服務限制刊登需領有執照或許可才能銷售之物品,請您先取得執照或許可才得以刊登,若發現銷售之物品需領有執照或許可才能刊登銷售,將請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。